1.
本件拍賣土地相鄰,未臨路,其上均有墳墓,生長雜草雜樹。另據鑑價報告所 載,四筆土地相連,未直接臨路,需通行鄰地方可到達,現況有多座墳墓坐 落,部分土地為雜林及空地。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土地上墳墓之權屬 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編號4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4.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