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通霄鎮梅南東段44地號土地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為道路;49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樹林;
2.
51地號為雜樹林;57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部分為果樹、雜草;58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道路。
3.
113年12月17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由債務人及共有人使用中,無其他事宜及分管契約。
4.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現況:44地號土地種植短期作物,部分供私設巷道使用;4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有建物坐落;
5.
5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57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部分種植果樹;58地號土地種植短期作物及果樹,部分為私設巷道、空地、雜木林。
6.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是否確無分管約定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8.
拍賣土地所有權均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58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均無375租約登記。
11.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2.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3.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5.
58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5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
1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玖萬柒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