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416-2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坐落基地,414地號土地則為巷道,供前開拍賣 建物及社區出入使用。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3.
土地之使用分區,414地號土地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道路用 地(公共設施保留地),416-2地號則為住宅區。
4.
467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 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且占 用鄰地同段
5.
414地號,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對其共有部分有優先承買之權。如僅414地號土地共有人優先 承購該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
6.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標的相關實際維護等狀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