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道路用地(臨民族路)。本件土地供不特定人通 行,且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上開之情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 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