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前案現場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甲標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有鐵皮車庫建物坐 落;甲標編號1建物一至三樓後方及陽台均有增建,四樓鐵皮加蓋亦為增建,甲標建物內部與鄰 屋(門牌10號)內部相通;本件履勘現場結果,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就甲標編號1建物增建為 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且據債務人在場稱甲標建物係自用。嗣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建物與鄰 屋打通,水電瓦斯等均與鄰屋共用。甲標建物屋內動產及鄰屋均非本件拍賣範圍,甲標建物內 部與鄰屋相通及水電瓦斯共有等情,均非本件執行範圍,此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拍定後僅甲標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之情,本院得不點交。
4.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 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8.
甲標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據地政事 務所出具之測量成果圖所載,甲標編號2建物部分占用鄰地,鄰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應 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9.
甲標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案)乙種工業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