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9月8日至現場測量時,部分建物塌陷,牆面有水泥剝落,二樓樓梯(木板製)似快 倒塌,屋內雜物及灰塵多,無人居住。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 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 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 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 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 六、建號9227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 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 地之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