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兩造均稱未使用,惟據債務人另行陳報,現由非與債務人同住之家屬使用,又據 鑑價報告指稱:建物部分牆面有壁癌情況,拍定後不點交。
2.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 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 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
本件變賣之共有標的,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4.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用土 地權源不明,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土地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 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 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