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部分車庫占用,部分係優生醫院租用作停車場使用,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惟地上物均非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4.
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107.07.
5.
「住一」第一種住宅區。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復出租予優生醫院建築停車場設備使用,共有 人及承租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或承租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 拍定,其餘共有人及承租人無優先承買權;惟本件共有人及承租人均不同,若 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 之立法精神,承租人有最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 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