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9年2月29日假扣押查封持,債務人不在場,
2.
497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496地號土地上種植梨樹,
4.
113年10月1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446地號土地上坐落數棟建物、部分為道路,447地號土地上坐落數棟建物、部分為空地,上有畫停車格,496地號土地上種植果樹、時蔬,497地號土地現為道路及雜草,498地號土地上坐落數棟建物、部分為空地及種植果樹,499地號土地上坐落2棟建物、部分種植果樹及時疏。
5.
據本案估價報告載稱,446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坐落數棟建物,447地號土地部分為停車場空地、部分坐落數棟建物,496地號土地現為果樹及菜園,497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草,498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果樹、部分坐落數棟建物、499地號土地上部分為菜園、部分為果樹、部分為雜草、坐落2棟未登記建物。
6.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柒仟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10.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行使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持分之土地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
12.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4.
如部分標的經他人優先承買,拍定人對於其他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8.
49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