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
7.
81建號)坐落,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其他共有人使用,20號建物作為工廠,22號建物為住家。六、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拍賣標的中其為共有人之不動產全部一併承買。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權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本公司或法院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0.
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放領耕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8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81建號占用同段
13.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