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大山腳段62─
5.
2881地號土地上有石棉瓦蓋之廠房數間,外面招牌為「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詳細使用情形不詳。
7.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大山腳段490建號建物為廠房、辦公室、防空避難室,現生產塑膠類製品。又同段2876地號土地上陸續增建鐵架造廠房或附屬建物(含原廠地增建)。
9.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大山腳段2872地號土地為竹林、雜木,其上有土地公廟坐落。
10.
112年12月11日現場履勘、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大山腳段62─1建號上有建物、貯存槽、遮雨棚、冷卻系統、變電站、道路及雜木。64─3地號土地為休耕田地;2869地號土地有守衛室及道路;287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道路及一個約40呎舊貨櫃屋,據在場人稱為第三人兆輝公司所有;2871地號土地上有道路、土地公廟及前述貨櫃屋;2872地號土地為土地公廟及雜木林;2873地號土地上為空地、雜木林及鐵皮建物,作為垃圾堆置場;2873─1地號土地為道路;
11.
2875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道路及建物坐落;2877地號土地為道路、雜木林及建物坐落;287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且有建物,堆放雜物及行政執行署查封物品;
13.
2881地號土地外,現況均為常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使用,且北面及西面有圍牆坐落。2866─
14.
2868地號土地目前為490建號建物坐落,2876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空地及936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為吸煙室及水處理區。經第三人常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場表示
15.
2871地號土地上貨櫃屋為兆輝公司所有外,廠區均為債務人公司所蓋、所有,現為常福公司約在86年左右債務人經營不好時接手,且購置新設備作PET膠片生產、製造,現員工11人,實施三班制。
16.
112年12月22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及土地上建物由常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中,經查該公司原係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工廠商,向延穎公司承租或借用係爭土地及土地上建物;至於土地上休耕田地,經查並無第三人占有使用。六、113年11月25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今年(113年)10月間兩次颱風來襲,造成債務人之廢棄鐵皮建物(廢棄機房)1棟之鐵皮屋頂嚴重破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17.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整體現況主要為坐落多棟工廠廠房建物(含增建)(營業中),公司名稱:常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除原有廠房及增建廠房外,土地現況尚有部分空地、部分坐落土地公廟、部分雜草及雜樹林、部分作農業使用之田地。廠房二樓室內天花板有部分塌陷。
19.
1172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本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情形,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又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爭議,須俟該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20.
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明,且因拍賣標的部分年久失修,有部分毀損或滅失之情,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21.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22.
本件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之登記。
23.
2873─1地號土地有設定地役權(權利人中華民國、管理者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2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及確認實際範圍。
28.
2881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
29.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30.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3.
2881地號土地均為重劃區內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
36.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37.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