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1265地號有2棟建物占用,餘為空地。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 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應買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應買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本件應買之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應買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 意。
8.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係應買應 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 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 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應買之土地設有抵押權,應買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