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標1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查封時,為商業大樓、整棟建物重新整修,無大門、水、電及裝潢等,且無人居住,現場有雜物堆置,如廢墟,有燒黑跡象,依前案查詢曾有火警通報之火災受損及嚴重漏水等情事;土地臨路,為建物之建築基地。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及本公司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
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特別變賣,請投標人具狀應買。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伍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6.
2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標1或標2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法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法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7.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據彰化縣員林市公所函稱,本件土地領有67彰建都(使)字第0016622號使用執照。應買人就上述情形仍自行查明始斟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情形者,則有優先承買權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8.
土地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二種商業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