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56地號土地無法到達,但依航照圖所示,均為雜林;
3.
758地號土地無法到達,地政人員表示可能為墓地;740地號土地亦無法到達,地政人員表示部分為雜林,部分為池塘。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7.
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74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
8.
75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4年10月3日)之保護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