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現為原始 林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為「遊憩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 請撤銷拍定。
4.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6.
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