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於勘測時,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作為商家使用,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677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非債務人所 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