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 及範圍,現場:編號1土地上有宮廟、鐵皮屋;編號2土地上有宮廟及道路。另 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
2.
2土地上有廟(奉天宮)。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 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就建物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 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 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