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拍賣之建物占用非本件查封之原佃 段942-4地號土地7.126平方公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拍賣之建物佔用同段742-4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編號2之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 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