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均為相連之道路,其中編號
3.
4土 地部分為水溝及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9.
7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 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 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