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土地現無人使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未直接臨路,須經他人 土地始能進入,現況為雜草地。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 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如有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 倘拍定後,土地與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 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拍賣。債務人如於開 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 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 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