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乾104538甲

臺南市安定區中沙段527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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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17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6.2
保證金:
5.3
總坪數:
18.1
坪單價:
1.4萬/坪
持分地坪:
18.1 坪
總現值:
22.7 萬
拍後增值:
-3.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安定區 中沙段 527地號,面積 4,406.2 m2,持分 1/75,25.6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安定區 中沙段 529地號,面積 78.5 m2,持分 1/75,0.6 萬
(一般農業區 水利用地)
拍賣紀錄 (1)
2拍,2026/2/11,總底價 40.8萬,保證金 8.2萬,坪單價 2.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2)
1.
本件拍土地,其中527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樹木,529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 部分係水溝。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如有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 倘拍定後,土地與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 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拍賣。債務人如於開 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 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 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中,527地號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 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承租現耕之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6.
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7.
村里 長出具之現耕證明書、
8.
現耕農地照片。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安定區 中沙段 527地號
4,406.2 m2 × (1/75) × 3,800 元 - 25.6 萬元
= -3.3萬元
2.
臺南市 安定區 中沙段 529地號
78.5 m2 × (1/75) × 3,800 元 - 0.6 萬元
= -0.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7/14
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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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16
1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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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1.8 坪 / 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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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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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17
特拍 點交
17 坪 / 30.5 萬
2026/6/17
特拍 不點交
27.1 坪 / 35.9 萬
2026/6/17
特拍 點交
7.6 坪 / 12 萬
2026/6/17
特拍 不點交
24 坪 / 32.8 萬
202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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