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均為雜林地(無路可達);又本 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有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 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 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
3.
本件拍賣標的1385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 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 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均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稱之原住民保留地, 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辦法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 無效)。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 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 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5.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