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50地號土地上有磚造無屋頂之建物部分占用,6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部分占用,6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頭份市中正二路115號之建物占用,餘為空地,
3.
119號建物占用,76地號土地現為空地,疑似有建物占用,需鑑界始知,80地號土地為頭份市中正二路119號建物之騎樓,82地號土地為頭份市中正二路117號建物之騎樓。
4.
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債權人具狀稱:76地號土地無臨路,須經由他人土地出入。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8.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1.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