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院113年8月1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標的742地號土地部分為「中豐路162巷」之巷道,供通行使用;門牌號碼75號之房屋部分占用;75號對面未懸掛門牌之房屋部分占用;部分種菜,及雜草叢生,至於鐵皮建物是否在執行土地上,應以實際測量鑑界為準;826地號土地均為雜林,依航照圖顯示,應有軍營靶場占用一小部分,但因樹林過高無法看到現在實際情形。本件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742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且其上有三七五租約;82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地農牧用地。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且就拍定後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評估是否應買。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826地號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74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8.
本件拍賣標的係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或有優先承買權資格者,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或符合優先承買資格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或符合優先承買資格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或有優先承買權資格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
9.
82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10.
本件拍賣標的742地號土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承租人對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