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及查封筆錄記載,本建物1樓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及其他共有人居住中,有增建 (臨時建號
2.
,2樓由共有人黃○○居住使用,有獨立出入門戶,本建物有漏水發霉等情形。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 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 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請應買人 注意。六、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 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 有權人合而為一,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龍鄉建使字第04811號使用執照在案,仍受 其套繪限制。另本件所拍賣之562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 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 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 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