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2年12月7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一部分土地上坐落門牌健行路662巷169號房屋,債權人稱為共有人李秀龍之父所興建, 現無人居住使用,其上亦有位於該房屋側邊及對面之廢棄豬寮;部分土地為道 路,供人車通行之用,部分為雜草叢生之空地;部分土地種有蔬菜、竹子及果 樹,經現場債權人稱蔬菜種植者為共有人李友慶及共有人等之親戚,竹子及果 樹種植者則為共有人李秀文,另有木板搭設之簡易工寮位於其上,債權人稱工 寮搭建者為共有人等之親戚。土地中有分割出16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土地), 受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所圍繞,其上為高壓電塔。
2.
經本院調查門牌號碼健行路662巷169號房屋之坐落權源情形,經共有人李 秀龍陳報位於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662巷169號房屋係其父親所興建,現由其 母親居住使用;共有人李友嘉陳報土地為各房兄弟分管作為農用使用,前開房 屋係李秀龍父親作為養豬場管理屋,現無人居住。以上資訊互有出入,供應買 人參考,具體情形請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與現況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含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 等,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拍 定後就經佔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4.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 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拍 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 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6.
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 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