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及查封筆錄記載,703地號土地上有雜林、空地、鐵皮屋(由共 有人黃○○所建)。
2.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宗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 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請應買人注意。六、優先承買權:
3.
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函,本件7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 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 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 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