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3年8月30日查封情形,執行人員入屋時無人在屋內,惟檢視房屋內情形本件拍賣 標的應有人居住使用,依屋內繳費單所載之收件人為債務人父親之配偶(亦為共有人),另據同
6.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 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