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該標的物目前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使用,三樓加蓋部分,天花板有 多處滲水。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 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 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 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 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 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10.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