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844地號土地位於龍華路531號旁無門牌建物約一半基地,實際占用面積需經鑑界,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龍潭都市計畫(民國63年11月30日)之農業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