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所載,1092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有種植木瓜及竹子,部分有墓地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09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龍潭都市計畫(民國63年11月30日)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9.
惟本件1092土地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採分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1.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