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先生在場稱本件標的無漏水、輻射屋、海砂 屋等情形,無汽車停車位,有一機車停車位由社區配置。另據地政人員稱353地號為社區用地。
3.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於凶宅網查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亦未出現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網站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土地均為龍潭都市計畫(民國63年11月30日),353地號為商業區及住宅區,354地號 為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7月1日桃建照字第1140057569號函所載,「黃龍段
11.
桃市都施使字第龍252號使用執照,為570建號建物之法定空地。?以上情事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 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