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
5.
257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磺溪頭7號』 建物(以下簡稱7號建物)西北方約339公尺處、西北方約286公尺處、西北方約 477公尺處、西北方約470公尺處、西北方約405公尺處。其上均為雜木林,均無 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5筆)應有部分。上開7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 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7號建物、及其他定 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 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土地使用分區編定:都市計畫區外土 地、國家公園區內土地。地勢:緩坡。土地位置:差。未面臨道路。尚未開發 利用。無整地。交通運輸便利性:欠佳。未來環境發展趨向:農業化。」等 語。 依據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民國112年12月4日陽企字第1120007654號函稱: 「經查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
257地號土地係屬本園之第三 種一般管制區及第四種一般管制區;同小段38-
8.
39-1地號土地係屬本園之第 三種一般管制區。」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