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上有建物(未掛門牌,鋼骨鐵皮造之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其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 法律關係。
3.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2年司執字第8914號)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 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土地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