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查封時,地上有建物(即門牌號碼花蓮市國富七街19號、21號等2棟公寓),建物 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6.
本標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 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 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 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 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 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 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