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房屋1樓雨遮及4樓雨棚為增建,屋內3樓天花板及部分牆 壁有壁癌,據債權人陳稱,房屋為母親及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查封3204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2年司執字第18967號)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第一種商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 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應買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