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3日執行期日,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自住,一樓部分牆體有壁 癌,增建部分與主建物相連無獨立出入口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3.
於本院114年6月2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924地號土地位於延平街63號建物後方, 該建物占用1924地號土地等語。
4.
3705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 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 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
5.
上開不動產五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