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前案112年12月27日查封期日,債務人在場稱平常不住在2726建號建物,交由其母親管 理,先前曾做民宿使用,目前則不清楚。地政人員稱1樓有增建牌樓及門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 分局於114年9月18日函覆房屋占有使用情形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315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