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花蓮市建林街15號、15之1號)座落,經本院通知債 務人陳報座落權源,債務人陳報「依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