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317地號土地上有宮廟座落,317-1地號土地為道路,土地使 用現況不明。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 點交。
2.
317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本件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