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屋前之既成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11月20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110.6.4府建計字第1100102701A公告實施變更花蓮都市計劃案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 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 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