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09建號及642建號座落於876地號及876之1地號上,有增 建。另據共有人在場陳稱,上開2棟建物均為木造,內部已全部打通使用,牆壁木造部分大致已 改建成鐵皮,屋內1樓通往2樓及3樓之樓梯位於209建號房屋處,2樓及3樓地板年久且部分為木 造,故不甚穩固,房屋目前由其等代為管理並堆置雜物,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查封1634及163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查封1634建號測量 總面積共計32.88平方公尺,其中約10.3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生段876之1地號),約5.85平方 公尺占用鄰地(民生段876之3地號),約9.5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生段947地號);查封1635 建號測量總面積共計24.8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生段
5.
947地號,上開查封建號占用土地使 用權源均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6.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876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第一種商業區」,876之2地號記載為「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 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11.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本件建物座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民生段876之1地號),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 並提出證明者,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