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 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4.
暫編5956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6.
二樓後方水泥增建物,三樓後方鐵皮增建。四樓無增建。本標目前由債務人及其 他共有人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