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位於忠孝街、南京街交界處,地上為一集合式住宅(即門牌號碼花蓮市 南京街55號等131棟建物),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8月15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1 10.6.4府建計字第1100102701A公告實施「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 案之第一類商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