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 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使用情形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 意。本件拍賣之土地,若有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 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