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查封時,地上有建物坐落,惟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分8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6.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
7.
本標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設有地上權,故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