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8日執行期日,在場人林○○稱其係債務人母親,債務人未居住 於此,目前為其與孫子們居住使用,其與債務人之父分別購買文光路39號及文光路37 號房屋,為求方便將其打通為一戶,門也縮減成一扇,均係從文光路37號出入等語, 文光路39號房屋非債務人所有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地政人員稱文光路37號建物後 方及前方均有增建。經入內檢視,房間部分及後方增建牆壁有漏水及裂痕,在場人稱 地震時牆面及地面有裂痕受損,地磚部分有請人修復,但漏水部分雨天仍會受影響等 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330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 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 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
4.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