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3月14日查封期日,在場人張○○稱債務人並未居住在此,1498建號建物目前由在場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無車位等語。經進入檢視,有壁癌。債務人於114年3月27日具狀 稱於113年4月3日地震後,蓮花大樓64號(甲棟)含其他棟,外面牆壁斜向、外牆X型裂縫及梯間 踏步處水平斷裂。本房屋內牆壁、隔間牆均產生裂縫、龜裂,房屋牆面裂縫漏水,並已斷水斷 電,無法居住且現無人員居住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1498建號建物所在社區蓮花大樓於113年4月3日地震後,經花蓮縣政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 緊急評估表辦理緊急評估,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應暫時停止使用」,須經排除危險情 節,並報花蓮縣政府同意後始得解除「黃色危險標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