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執行期日,債務人稱建物現由其母親居住使用,其未住於此等 語,地政人員稱玄關雨棚、廚房、曬衣場及2樓後方陽台均為增建,經入內檢視水泥牆及天 花板上有壁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2323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 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 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2.4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074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 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