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皆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債權人陳報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 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 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 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 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 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注意。